一、簡易程序(又叫現場處罰程序):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2日內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般程序:
(一)登記立案。勞動行政機關發(fā)現違法行為,應當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xié)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說回避。
(三)處理。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前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說集體討論決定。
(四)制作處罰決定書。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聽證程序:針對行政處罰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個中間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為子程序運行。一般插入在"審理"之后、"制作處罰決定"之前。
其程序是: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